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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生子分開了要付扶養費嗎?

    未婚生子分開了要付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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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當事人來事務所詢問,他跟他女朋友未婚生子,也有曾經同居四年多,但是後來兩個人實在個性不合,所以就分開了,但是在一起的時候我們當事人負責在外面工作賺錢,然後她女朋友在家顧小孩,但是兩個人分開之後,對方來請求之前同居期間的代墊扶養費,還有未來小孩到成年之日的扶養費用,說我們當事人沒有負擔,我要怎麼辦,怎麼說我有負擔?

    其實有相關的判決:「…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一方共同居住,其等之日常生活所需各項費用,多由同居一處之父或母支出,此係一般常情,是以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一處之父或母,主張已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者,為一般常態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就已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之常態事實不負舉證之責。

    反之,未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一處之母或父,抗辯已按期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或無給付義務者,為變態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就變態事實善盡舉證之責。」

    …白話就是說,兩人在同居的期間,就是自然一定會負擔到小孩的扶養費用,極少可能會不負擔小孩扶養費用,所以就此部分,是不用特別舉證證明我們有負擔扶養費的,反而,如果對方說我們在同居期間沒有負擔扶養費的話,那她就必須才要提出舉證證明我們這邊沒有負擔。

    但是,相反的,如果已經分居了,那就要由沒有同住的這一方要主動向法院提出証據我們確實有負擔扶養費的證明,例如匯款單據、現金袋、轉帳證明,或者簽收證明,其實簡單一點,我們都不希望當事人拿現金交付,因為根本死無對證阿,而且我們也希望,如果真的有匯款轉帳後,也要傳轉帳證明給對方,然後通知對方已經付給付的扶養費多少錢,例如 「已於112/3/10轉帳10000元三月份扶養費用」這樣的內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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