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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或子女的家事案件一般有兩種方式可以暫定會面交往時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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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一個很有趣的筆錄

    通常在進入訴訟之前,離婚或子女的家事案件都會強制調解,雙方也有可能因為已經很久沒有看到小孩,希望法院可以在訴訟之前幫雙方當事人暫定會面交往方式時間。

    一般就有兩種方式可以暫定會面交往時間方式,

    第一種為雙方合意決定,在調解階段時,雙方定下來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然後作成 「調解筆錄」,蓋上 #法院大印,如此一來,就可以規範雙方在訴訟階段不可以有搶奪子女的情形,也可以順利探視子女。

    第二種方式就是「暫時處分」,在調解的時候或者訴訟的時候,雙方一直都沒有共識,沒有辦法談出一個可接受的會面交往時間或方式,於是,未能看到小孩的那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  暫時處分,請求在案件確定結束之前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時間。

    但是,暫時處分不同法院有不同作法,有的會請庭長先開庭,有的會先請事務官處理,甚至如果已經進入到訴訟階段才聲請暫時處分,就會由本案審理的法官一併受理暫時處分。

    通常會面交往在法院的認定是具備緊急性、必要性的,所以一般沒有特別狀況,都會核發的,但只不過法院要下裁定的方式,所以雙方都有機會可以針對裁定做抗告,但是暫時處分核發後縱使抗告期間也是不會停止暫時處分的效力的喔!這是比較特別的地方。

    但我要說的是,下面這個案件作法特殊,較為少見,是以「調查筆錄」方式進行合意會面交往方式,因為調查筆錄非調解筆錄,所以不會蓋有大印,但是只要雙方都同意,而且有共識,甚至可以順利進行會面,那就沒有什麼太大問題。

    但是如果雙方在判決過後,這個調查筆錄是否仍再拘束雙方就有可議之處,倘若有一方不想繼續這樣的會面交往方式,也沒有辦法請法院來做執行這個筆錄內容,因為這個調查筆錄沒有蓋大印,這樣雙方的爭議就又會產生,所以是希望以後有共識之下,還是以作成「 調解筆錄」為基礎會最好,不會再有衝突,也不要在過程中,常常講到要搶小孩這種話,這樣也會讓雙方都懷疑,甚至也不敢照著筆錄進行會面交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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