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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不可以告我老婆履行同居?要求對方回來跟我住?

    我可不可以告我老婆履行同居?要求對方回來跟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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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安心法律小教室

    有個當事人來事務所問我,我可不可以告我老婆履行同居?要求對方回來跟我住?

     

    似乎好像沒有不可以齁?!!

    但是有這麼簡單嗎??!

    我跟我老婆吵架之後,結果她突然就離家出走,然後也不跟我講她住哪裡,我都找不到她,而且我也去報協尋,才發現她跑去南投工作了,那我可以要求她回來跟我同住嗎?

    依據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雙方在婚姻中有約定好在哪一個地方來當作共同住所的話,對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直接離家出走的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聲請,法院就會裁定

    主文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這樣的內容。

    但是這樣就可以讓對方回來一起生活了嗎???

    就算贏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沒有辦法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叫對方回來一起同住的,而且法院也不會派警察去抓這個人回來跟你一起住,或者罰這個人錢,就只是拿到壹張判決書而已阿,空虛~~~

    #我正在跟我的肥肉履行同居義務難以分居阿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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