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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可以有特別的保護了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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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了,半年後施行。

    先簡單摘幾個重點給大家:

    1.明訂了警察接受報案的處理sop,必要時得發書面告誡。

    2.書面告誡後再為之,得向法院聲請發給保護令。(不過,有家庭成員關係者,適用家暴法的保護令)

    3.跟騷行為本身有刑事責任,告訴乃論,一年以下。

    4.違反保護令者,也有刑事責任,三年以下。

    5.反覆實施之虞者,有預防性羈押的機制。

    6.「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8項行為包括:【範圍不小】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這一款有點寬啊~追求者小心啊!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份立法來的不簡單,因為已經講了很多年要定,但最大的障礙是內政部,內政部認為警員人力不足,評估無法配合。

    現在來的正是時候,因為,恐怖情人的嚇阻,光靠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規定是不夠的(家庭成員、親密關係的認定很難擴大)。

    至於此一案件是民事庭辦理,或是家事庭辦理,應該仍待司法院或各法院討論後再決定。

    🚫不過行為態樣,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變成如果是因為其他夙怨、債務糾紛的跟蹤騷擾,就不構成,看來是執政黨立院黨團還是有在限縮適用範圍,以免真的造成警力的負荷不了。

    #跟蹤騷擾防制法 #恐怖情人 #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監視 #騷擾 

    BY 楊晴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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