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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中的問題回覆,讓大家也可以知悉法學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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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續6/14直播中另外的問題回覆喔,讓大家也可以知悉法學小常識。

    6️⃣白河白小姐:請問如果要離婚有小孩(不到一歲),當下需要先說監護權給誰,事後可以反悔,或在打官司嗎?

    👉👉👉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在離婚的時候,當然可以先決定誰來擔任監護權人,可是如果事後想要改定監護權,只能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之規定,現在這個單獨監護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例如虐待、家暴、性侵)這種情事存在,或者一直長期阻擾探視,也是屬於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事,因為長期沒有辦法讓子女與另一方會面交往,阻止親情交流,失去另一方的愛,也會被認定是非友善父母,而可能被改定監護。

    但是有個重點是,一旦你先決定你要把監護權讓出去了,之後要再依照1055條第3項規定改定監護權,不在於你自身條件變得多好,而是在於對方有沒有不利小孩的情事產生,所以你只是因為現在經濟能力變好,除了對方同意以外,對方照顧小孩也照顧好好的,要改定是非常困難的,所以離婚協議在決定監護權的時候,就要審慎先決定好監護權,否則要改定是有一定難度的。

    7️⃣三民許伯母:我想要問妳一件事,這個老公是我第二個老公,他跟我說他之前的兒子不是他親生的,是他媽媽質意要他留下來,但是他一直闖禍,我老公常跑警局,有問社工可否除掉親屬關係,結果社工跟我們說無法除名,除名已過期了,但我們考慮還是要除名掉,因為這個兒子是個不定時炸彈,什麼時候闖禍都不知道,想問是否能除名掉親屬關係?

    👉👉👉依據 #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如果在婚姻關係中,生出來的小孩,知道小孩已經不是你的,兩年內就應該要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否則你老公現在想提起這個訴訟就已經喪失權益,就無法脫離這樣的父子關係。

    除非兒子自己在20歲成年之後,從確切知悉不是父子關係的兩年內,要提出否認之訴,不然法律為了保障子女身分穩定性,是不會隨便讓你們亂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的。

    8️⃣鳳山鳳小姐:我先生停車時(有停車格)不小心撞到前面的架子。店家要求索賠550。我們付了錢就離開了。沒有寫和解書或是什麼的。事後家人說,店家放架子在公共道路上本來就不對!我們不用賠他錢。我回電給店家,吿知這些事。

    店家老闆說:那明天你來店裡,我請處理的員工退你550,然後叫警察來吿我肇事逃逸!看誰罰的多...我想問..我們這樣真的就肇事逃逸了嗎?!還是有什麼好的處理方式...總覺得自己有點多此一舉打電話回去店家..😢😢

    👉👉👉有沒有撞到架子是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但是店家把架子放在道路上,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行政罰的問題,也就是應該被警察開紅單,這與是否應該賠償店家架子是兩回事,所以賠償是應該要賠償,但是妳們想檢舉他,可以拍照或請警察開紅單,這兩個是不能混在一起的。

    至於店家說要告肇事逃逸這部分,依據 #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肇事逃逸的前提,必須是要有「車禍事故發生」+「有人受傷或死亡」,否則只是物品的毀損,是沒有辦法構成肇事逃逸罪的。

    9️⃣左營佐小姐:您好,我想詢問,我是一位即將生產的產婦,面臨做月子的問題。在去年12月簽訂合約,請私人的民間個人月嫂來居家做月子,有簽訂合約,於今年8月,但今年5月因疫情爆發,月嫂人在台中,產婦在高雄,我提出解約,第一:如何執行合約解除,第二:解除訂金只針對人為因素造成,但這是因為疫情,不確定值造成,是否我可以要回訂金?

    👉👉👉依據 #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民法 #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再依據 #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也就是說,雖然早就先訂有契約了,但是因為疫情是屬於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所以提出解約可依據民法第227條之1(契約訂定後疫情發生的情事變更)、266條免對待給付(月嫂不用來你家服務,你也不用給付勞務費用),然後再依照民法第249條之規定,因為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所以要求返還訂金,但是,這都得提前先告知對方你要解約,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發送給對方,解約通知,然後依照上面的條文,來主張要求返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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