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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利交屋後,竟然發現有漏水,該怎辦呢?

    順利交屋後,竟然發現有漏水,該怎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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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依照上次房屋買賣的小教室,那我們繼續討論房屋的糾紛吧!

    上次是分享如果賣方不履行交屋,或者延遲交屋的話,已經有跟你們說過了,記得回去複習一下喔!📖📖📖

    那如果真的順利交屋,但卻

    ⏩發現房子有漏水怎麼辦?

    ⏩或者有其他瑕疵怎麼辦?  

    ⏩我要跟誰請求?

    ⏩住超過五年後,才產生這樣的瑕疵,我還可以跟賣方請求嗎?

    ⏩如果我在契約裡有寫定,一年內產生的瑕疵,才可以向賣方請求,如果超過一年,難道真的不能請求了嗎?

    ★針對第一個問題,如果順利交屋後,竟然發現有漏水的話,該怎辦呢?

    👉👉👉如果在五年內發現漏水的話,必須要從知道的六個月開始,要通知賣家,也就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進行修繕,如不修繕的話,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錢💰💰拉!這樣我們就可以自己僱工修理,賣方要付錢,這就是所謂的「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但是前提是,買方也要善盡舉證責任,證明這個漏水或其他瑕疵,並非買方所造成的,這樣才有辦法向賣方請求喔~ 

    當然,如果超過五年,賣方的責任就屬於完畢了,否則,賣個房子要保障終生,也太累了吧,所以如果五年內沒有出現瑕疵,縱使五年後的第二天產生瑕疵,那也不關賣方的事情了。

    ★針對第二個問題,如果買賣雙方在契約裡面有寫定,一年內產生的瑕疵,才可以向賣方請求,如果超過一年,難道真的不能請求了嗎?

    👉👉👉其實漏水或者其他瑕疵,通常是在交屋之後的3、4年才發現房屋開始漏水或者有其他瑕疵,在上面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向賣方請求負責任的,但是~但是~但是~如果在買賣契約上,雙方已經約定,賣方只負擔1年的漏水保固責任,而且買方也清楚的知道,並在特約約定項目都有寫清楚,一旦交屋後一年,就無法再向賣方提出要負瑕疵擔保責任了。

    所以,重點🌟🌟如果買賣契約約定賣方不負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時,那就代表買方都不可以對賣方主張任何的瑕疵了。

    因此,買方在簽署相關合約書時,一定要詳細閱讀契約條款,以免喪失權利,這個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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