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後開的公司,我離婚後可以分到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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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心法律小教室
【 配偶婚後開的公司,我離婚後可以分到錢嗎???】
如果雙方在婚後,老婆有創立有限公司,那公司可以算入老婆的婚後財產嗎????要怎麼計算公司的價值呢???
我先說清楚不討論「 獨資」或「 商號」,只有討論「 有限公司」,其實公司要離婚的時候,在離婚起訴之日的「 淨值」真的有很多種計算方法!!!!
通常法院如果要知道老婆婚後開的公司在起訴日的市價、資產淨值,都還是會請人家來做「 鑑定價值」比較公正!
但如果雙方都不願意鑑定價值,有可能就會採取下來幾種方式:
1. 出資額:
通常公司成立的時候,都會有一筆出資額才能創立公司,例如壹佰萬元就可以成立一間公司,無論這間公司賺錢或虧損,都表示老婆有在婚後拿出來壹佰萬放在這個公司裡面,法院有的時候為了便利審理,就是把這 #出資額當作老婆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進來。
(我個人覺得直接算出資額不合理,因為如果公司婚後呈現虧損狀態,甚至超出原出資額,使公司價值呈現負值,卻無從將該公司虧損、負數價值納入婚後負債或剩餘財產負項評價,這樣不是很吃虧嗎???!!所以單純以出資額來計算婚後財產,我認為不合理)
2. 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參照。
簡單來說,這個判決認為雙方並沒有合意要用鑑價方式來進行,但是法院認定資本額或出資額僅係供公司做營運使用的資金,無從據以說明公司目前之實際營運情形及其資力狀況,對於以資本額或出資額認定公司價值,顯然是誤會!!!!(哈哈哈哈打臉另一個法院的說法)
台中高分院是認為,應該以起訴日那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上所記載之股東權益,也就是資產負債表所列資產減掉負債來當作公司的市價。
3. 累積未分配盈餘:
曾經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是認為,一間公司成立不可能每年都會分配盈餘,總會有存放在公司的累積盈餘,那起訴之日的那天,公司成立之後的每一年度沒有分配給股東的累積盈餘應該加總起來,○○公司的市值即資產淨值都應該全部列入老婆的婚後資產。
4. 直接用公司帳戶內的存款去換算股份占有比例:
這個真是少之又少的判決認定,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認定,○○的金融帳戶存款有「100萬元」,老婆跟老公都是股東,但是老婆占有股份百分之八十,所以依此比例計算,老婆對於該○○公司的 #存款「權利」有80萬元,所以這80萬元應該算入老婆的婚後資產。
(我覺得這個….就是瞎扯)
我只覺得好囉唆,哈哈哈哈哈為什麼不去鑑定價格就好了,這樣最準確了阿,我也知道鑑價不便宜,可是這樣也不用吵吵鬧鬧去選用哪一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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