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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我的前夫早有外遇,我該怎麼辦?

    原來我的前夫早有外遇,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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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為我只是跟老公個性不合,所以我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下願  拋棄夫妻財產分配還有一切財產非財產的請求,那這樣我還可以告他 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參考這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參照。

    「甲○○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便已知悉被告甲○○犯行存在。次觀諸離婚協議書開宗明義即載:「夫妻財產分配方式如下」(見訴卷第38頁),足徵所謂「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甲(原告)、乙(被告甲○○)雙方其餘財產與債務,各自處分與理直,與對方無關。甲、乙雙方並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約定,乃係就夫妻財產分配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特定之債務所為約定,斯時原告既不知被告甲○○上開行為,自不知有此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得行使,難謂其拋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意思表示已包括對於被告甲○○上開行為在內。況如允許離婚協議書之概括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條款,拋棄範圍包括當事人於離婚前所不知之事實及其請求權,無異鼓勵他方當事人於離婚前隱瞞一切不利之債務,以脫免被請求,對不知之一方甚為不公平,並有害於公序良俗,是解釋上亦有將前揭約定,限縮為原告於簽約時已明知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白話就是說,在離婚那時候,根本不知道前夫有外遇這件事情,既然不知道有外遇這件事情,那就不可以認為早就已經拋棄賠償的請求權,也就是『法院是認定,如果配偶當時不知道,卻簽下這樣的內容,還是可以請求 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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